财务资料
1. 印花税
[买楼印花税]:http://www.ird.gov.hk/chi/ese/sd_comp/csdpt.htm
[租楼印花税]:http://www.ird.gov.hk/chi/ese/sd_comp/csdta.htm
2. 差晌
差饷物业估价署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 28811033
(节录於香港地产学会编著的地产代理实务一书)
何谓差饷
差饷是香港沿用的名称,按字义来说是因要支付“公差”(即警察)的饷金而徵收的税项。早在1845年,即香港开埠后第4年就实行,已在近150年的历史。最初的差饷,的确是用於警察、街灯、食水和消防之用。但随时间转移,差饷已变成香港一般税收的内容,成为政府收益及作为市区范围的市政局及新界的区域市政局提供公众服务的经费来源。它是香港政府对租用(或使用)物业而徵收的一种间接税。
差饷的缴纳责任
差饷是由房屋居住者缴纳的,但有个承担问题,因为房屋有业主与租客两种身份,香港法律上并无规定私人楼宇的差饷承担者是那一方,一般都是由租客与业主自行手拟定。如果是业主负担差饷,他在报物业时,可扣除差饷的款额。至於业主自住的楼宇,就很明显,业主是当然承担者。差饷是每季收取,而且是预缴的;假如缴纳后楼宇空置,住宅楼宇的差饷是不获发还的,非住宅楼宇则可获发还。在香港,豁免差饷的楼宇为数不多,非牟利的教育、福利及慈善机构的楼宇按当局规定准则使用时,则可获豁免。
应课差饷租值
差饷的多少,是根据应课差饷租值乘以规定的百份比来徵收的。以2007-2008 财 政 年 度 而 言,这百份率为本年度5%,估 价 依 据 日 期 则 为 2006 年 10 月 1 日 。评定“应课差饷租值”(ratable value)时,要了解应课差饷租值的含义,所有足以影响该物业租值(property rent)的因素都在考虑之列,如楼龄、面积、物业质量、坐落地点、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以至周围环境(如海景)。估值时不一定按业主的实收租金为准,如那些受租务管制的楼宇,应课差饷租值往往高於受管制的租金额,有时多至百份之百或更多。业主自住或自用,是没有租金的,政府也一样照章评估,评估的标准是按上述影响租金的各个因素来考虑市值租金(prevailing market rent)是多少,即假设该房屋在评估时由空置而出租时,可能收取的租金数量。
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物业的最新租值,本署每年都会在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时,覆核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2007-2008年度全面重估的估价依据日期是2006年10月1日,而应课差饷租值则由2007年4月1日起生效。全面重估完成后,应课差饷租值会按物业租金水平的变动幅度而作出调整与变更。
须评估的物业
一般来说,全港的所有房产物业均须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评估差饷。2007-2008年度的估价册约有228万项估价,单位总数约为291万个。
反对应课差饷租值
根据《差饷条例》,差饷缴纳人如对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感到不满,可以提出反对。
至於首次评估差饷的新落成物业,本署会用「临时估价通知书」(表格R6),将估价通知差饷缴纳人。如对临时估价感到不满,缴纳人可用「反对通知书」(表格R23A)正式提出反对。但这份「反对通知书」必须在「临时估价通知书」(表格R6)送达日期起计28日内送交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本署署长无权接纳迟交的反对通知书。
对於其他已评估差饷的物业,差饷缴纳人可以在每年重估应课差饷租值后,用「建议书」形式提出反对,方法是填妥表格R20A―「修改估价册及地租登记册建议书」。缴纳人如同时须要缴纳差饷和地租,而用以计算差饷和地租的应课差饷租值又相同,就只须反对用以计算差饷的应课差饷租值,但如差饷与地租的应课差饷租值并不相同,就必须分别提出反对。建议书必须在应课差饷租值生效年度的4及5月份内送达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本署署长无权接纳在上述期间以外递交的建议书。
缴款时间
差饷须每季预缴。徵款通知书通常在季初发出,而款项则须於每季首个月份(即1月、4月、7月及10月)完结之前缴交。
违反《差饷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如果任何物业单位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下列情况下明知而作出虚伪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做虚假申报;
为了退还就差饷而缴交的款项,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
为了保留或取得物业单位或其部份的豁免,提供虚假的豁免缴交差饷的情况。
凡是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物业单位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除因其犯罪行为被处以罚款外,还会被处以额外的罚款。额外罚款的数额应是因其行为少徵收的差饷款额的三倍。凡与《差饷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申诉或告发,应在罪行发生当日后6年内作出。
有关转名方面
新业主应向上手业主取得新居的差饷差饷单,然后填妥差饷单背后的「更改姓名及地址通知」寄回差饷物业估价署。
差饷物业估价署地址:
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00号兴利中心23楼
查询电话:288 11033
3. 律师费(通常包括买卖合约、楼契、按揭契三项)
买 卖 合 约 |
楼价(HK$) |
律师费(HK$) |
$ 100,001或以下 |
$ 800 |
$ 100,001 - $ 250,000 |
$ 1,000 |
$ 250,001 - $ 500,000 |
$ 1,250 |
$ 500,001 - $ 1,000,000 |
$ 1,500 |
$ 1,000,001 - $ 2,000,000 |
$ 1,750 |
$ 2,000,001 - $ 5,000,000 |
$ 2,000 |
$ 5,000,001 - $ 10,000,000 |
$ 2,500 |
$10,000,001 或以上 |
$ 3,000 |
楼宇买卖律师费用参考资料
楼契/按揭契
楼价/贷款额(HK$) |
律师费(HK$) |
$100,001或以下 |
$1,800 |
$100,001 - $150,000 |
$2,450 |
$150,001 - $200,000 |
$3,100 |
$200,001 - $250,000 |
$3,750 |
$250,001 - $500,000 |
首$250,000 $3,750
以后每$10,000 + $100 |
$500,001 - $1,000,000 |
首$500,000 $6,250
以后每$10,000 + $75 |
$1,000,000 - $5,000,000 |
首$1,000,000 $10,000
以后每$10,000 + $50 |
$5,000,001或以上 |
首$5,000,000 $30,000
以后每$10,000 +$ 25 |
注 : 楼契律师费乃根据楼价计算,而按揭契律师费则根据贷款额计算.
以上资料只作参考之用,一切意见应以访客自己的顾问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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